公司章程第23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;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,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股東紅利。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,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,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、資金需求、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 預算等因素,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,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為原則。 分派比率係依該年度之盈餘狀況、整體發展及財務規劃等相關因素決定,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,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後執行之。 惟分派之股東紅利總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累積可分配盈餘之15%,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 額之10%。